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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張雪秋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被 告 張泰昌

張泰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被 告 張泰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至24關於「臺南市六甲區林鳳營段」更正為「臺南市六甲區菁埔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