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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 告 王武清即王武烈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王舒蔓律師被 吿 王文聰

王清海王鑑鍾林望麟林偉博林文儀林偉誠上被吿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被 告 王惠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38,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附表原判決欄位 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二編號5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分之14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0分之14 附表二編號38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分之1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