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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即丙○○

丁○○前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標準收費。且上開應徵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則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並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經通知未依法補正,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