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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黃科元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養父。未成年人甲○○前經鈞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聲請人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扶養費等,必須處分未成年人甲○○之不動產,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未成年人甲○○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然查,未成年人甲○○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已成年而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自得自行處分其所有之不動產,無需聲請人代為處分,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已無必要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