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91號聲 請 人 蘇清福上列當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蘇清福(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美惠之監護人。
指定蘇文瑞(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美惠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蘇美惠之兄,蘇美惠前經鈞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惟原監護人杜錦霞已死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蘇美惠之監護人,指定蘇文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經查:
(一)本件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之母杜錦霞為監護人等情,有105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裁定影本在卷可參,堪予認定。本件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之兄,蘇美惠之原監護人即母親杜錦霞已於民國114年6月21日死亡等事實,亦有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查詢單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另行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自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最近親屬有兄弟即聲請人蘇清福、關係人蘇文瑞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之兄,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之監護人,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之監護人,是認改由聲請人擔任蘇美惠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照顧蘇美惠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蘇美惠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蘇美惠之監護人。而關係人蘇文瑞係受監護宣告人蘇美惠之弟弟,復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本院函詢意見結果,爰併指定蘇文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