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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83號聲 請 人 林芳如上列當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林芳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永祥之監護人。

指定陳素梅(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永祥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永祥前經鈞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3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惟原監護人陳蔡文錦已死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陳永祥之監護人,指定陳素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經查:

(一)本件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3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之母陳蔡文錦為監護人等情,有103年度監宣字第230號裁定影本在卷可參,堪予認定。本件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之外甥女,陳永祥之原監護人即母親陳蔡文錦已於民國114年8月17日死亡等事實,亦有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查詢單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另行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自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最近親屬有姊姊陳素英、關係人陳素梅、陳素珠、陳素滿、妹妹陳素慧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之外甥女,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之監護人,且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之姊妹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認改由聲請人擔任陳永祥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照顧陳永祥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陳永祥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陳永祥之監護人。而關係人陳素梅係受監護宣告人陳永祥之姊姊,復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參,爰併指定陳素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