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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69,652元(詳如附表1-1、1-2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奕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1-1:(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下同)編 號 土地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 公告現值 原告權 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現 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00.33 12,900元 3分之1 861,41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03 3,400元 3分之1 1,023,400元 合計:1,884,819元附表1-2:

編 號 建物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 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課稅現值÷權 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206.10 254,500元 3分之1 84,833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