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民

孟琳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世郁間請求塗銷分割遺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廢棄「確認被上訴人就被繼承人陳林玉貎所遺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有6分之1之特留分權利」之利益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6,078元【計算式:(24,538,500元+3,157,968元)×1/6=4,616,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3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奕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附表: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繼承人陳林玉貎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鑑定價格(新臺幣:元) 1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4,538,500元 2 臺南市○里區○○路0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3,157,968元

裁判日期:202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