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A01視同上訴人 A02
A03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A04
A05被 上訴人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115年7月29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乙節,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