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振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所為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被告如以新臺幣316,5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前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漏未宣告被告得免為假執行,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五、之末行補充「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其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