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原 告 史陳美卿被 告 陳美美
陳瑞文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幸仁被 告 陳幸隆被 告 陳美華
陳美惠陳瑞風陳瑞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關於附表一編號1土地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奕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