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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原 告 史陳美卿被 告 陳美美

陳瑞文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幸仁被 告 陳幸隆被 告 陳美華

陳美惠陳瑞風陳瑞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關於附表一編號1土地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奕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