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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7年度訴字第16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發裁判書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87年度訴字第16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因時間久遠,訴訟文書已遺失,為此聲請准予補發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一份,以便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3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民事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

三、查聲請人並非本院87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判決核閱綦詳,聲請人雖為該事件被告乙○○之子,惟乙○○尚存活,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則自應由乙○○聲請補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始為合法,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並無聲請補發系爭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