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3號原 告 蔡○○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張○○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73,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另按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基於全體共有人之地位及利益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全部價額計算,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謄本(見本院115年度司家調字第179號卷第97、101頁)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558,058元(計算式:10,386,278元+171,780元=10,558,058元),訴之聲明第2項依原告主張應分配及繼承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90,596元(見本院115年度司家調字第179號卷第135頁),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合併計算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16,248,654元(計算式:10,558,058+5,390,596+300,000=16,248,6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