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