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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7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1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丁○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丙○○、丁○所遺如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6,282,904元,按原告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47,151元【計算式:6,282,904×1/6=1,047,1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