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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張○○成相 對 人 張○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奕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