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06號原 告 蔡豐安
阮冠輝阮子凌阮冠霖蔡釆杏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彩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朱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蔡朱滿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4,563,273元,按原告應繼分比例四分之三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22,455元【計算式:4,563,273×3/4=3,422,4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3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若該部分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113年1月公告 之土地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價 值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13.20 7,800 4分之1 1,195,740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17.11 7,800 2分之1 1,626,729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46.36 7,800 2分之1 1,740,804 合計 4,563,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