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1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春雨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