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A01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A01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