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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裁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黃國棟代 理 人 黃雅萍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陳之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黃國棟與相對人陳之喬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前經血緣鑑定,對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檢驗結果真正性不爭執,並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自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母陳育美於民國66年間已育有相對人,聲請人於70年間始認識陳育美,後與陳育美同居,育有長子黃丞浩,其後聲請人應相對人與其母之要求,於78年6月30日認領相對人,然實際上兩造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爰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以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有真實之血緣關係者為限,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認領無效之訴,雖經立法院決議刪除,於102年5月8日經總統公布生效,惟其刪除理由,係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而配合刪除。又家事事件法雖無認領無效之訴之明文,然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列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自立法理由揭櫫:「……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等情,可知原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認領無效之訴,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甲類第3款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之範疇。是倘有認領無效之情形,利害關係人應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登記為其女,惟兩造間實際上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乙節,業據提出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告正本為證。經本院審閱鑑定報告書所載: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可排除黃國棟【男、…】與陳之喬【女…】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概率值為0.000000%等內容(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89頁),核與聲請人所述上情相符。兩造對於系爭鑑定報告之檢驗結果真正性、相對人非聲請人之子女均不爭執,並製有合意程序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11頁),綜合上開事證以觀,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並無父女之血緣關係存在之事實,應屬可採,則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認領無真實血緣之相對人為其女,其認領無效,故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