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A07
李郁霆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A08
A09楊芝庭律師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A5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共同繼承A5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原告得請求分割遺產:
⒈被繼承人A5為兩造之父,A5於民國112年5月1X日死亡
,因其配偶A006早於92年1月X日死亡,繼承人即為兩造,應繼分各為3分之1。被繼承人A5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繼承(即國稅局核定遺產清單編號1至45部分,餘額0元帳戶省略,及扣除編號10已拆除並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惟尚未分割而由兩造公同共有。⒉查兩造間無法就被繼承人A5之遺產協議分割,亦無不
能分割之情事,復未訂立不分割契約,原告自得請求分割。
(二)遺產之分割方法:⒈共有物之分割,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單獨所有為原
則,兩造公同共有之存款、投資、債權等,可由兩造各自單獨取得,以原物分配之分割方法,應屬適宜;至於不動產部分,亦以分配由各共有人單獨所有為原則,若屬道路通行用地或尚無分由特定人取得之必要者,則以應繼分比例維持共有。
⒉存款、債權、投資部分:
附表之存款、債權、投資及衍生之孳息,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各自取得,屬適宜之分割方法。
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被告A03願將其應繼分比例3分之1讓與原告,由原告依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7日法囑土地字第117號複丈成果圖之A區塊(1,096m²)、被告A02取得B區塊(548m²)。
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因兩造於調解時,均無意取得此二筆土地,故請求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配之。
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建號建物:
兩造於調解程序中,合意委任估價師進行鑑價,依志文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報告,上開不動產市場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739,274元(價格日期:115年5月27日,土地4,652,980元、主建物77,680元、3樓屋突增建5,806元、1樓防火巷增建2,808元)。被告A03願將其應繼分比例3分之1讓與原告,而原告欲單獨取得上開不動產,故主張原物分配由原告取得,而原告補償被告A021,579,758元(計算式:4,652,980元÷3=1,579,758元)。
⒍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此4筆土地實際上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被繼承人A5生前亦僅有應有部分2400分之238,為同段000地號土地通行至公用道路所需,依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屬於得維持共有之必要情形,宜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各自取得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⒎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此筆土地現為空地,兩造原本即有意劃分為3筆各自取得,故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兩造已合意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標示分割,現地籍登記資料已分為同段00
0、000-1、000-2地號3筆土地。000、000-1、000-2地號3筆土地之面積、價值幾乎相同,應無再為互相找補之必要,故原告主張由原告取得編號8-1之000地號土地、被告A03取得編號8-2之000-1地號土地、被告A02取得編號8-3之000-2地號土地。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A02則辯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5於112年5月1X日死亡,其配偶A006早於92年1月X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兩造即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3分之1等節,核與事實相符,被告A02就此部分不予爭執。
(二)遺產範圍部分,除原告所列遺產外,尚有下列財產應併入遺產範圍,一併分割:
⒈被告A03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5月間(即被繼承人死亡
前),陸續自被繼承人設於善化區農會、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之帳戶提領款項,合計2,493,200元,上開款項中有部分用以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用、喪葬費用,且尚有至少130萬元之餘額未見歸還被繼承人之遺產帳戶。上開餘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屬其所有,自應計入遺產範圍,並由被告A03負返還之義務。
⒉被告A03並曾以上開提領之款項進行投資,獲利約有25
3,216元,此部分投資獲利核屬遺產孽息之性質,亦應計入遺產範圍。
⒊原告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農地),於112
年至113年間出租他人耕作使用,受有租金收入16,000元,屬遺產孳息,亦應計入遺產範圍。
⒋被繼承人生前入住之護理之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退
還保證金39,738元,此部分款項亦屬遺產範圍,未據列入。
⒌被繼承人生前曾向被告A02之配偶表示自己有六兩重之
黃金飾品一批由被告A03保管中,該等飾品僅係委託被告A03保管,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自應併入遺產範圍一併分割。爰請求鈞院命原告及被告A03陳報上開黃金飾品現由何人保管,並送請鑑價後,納入遺產總額及分割方案一併處理。
(三)遺產分割方法部分:⒈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被告A02不同意依原告之主張方式分割。被告A02主張仍依原告3分之2、被告A023分之1之面積比例分配,惟被告A02應分得之3分之1面積,應調整為該筆土地最靠北側之部分,其餘3分之2面積由原告單獨取得,並請鈞院囑託地政機關重新測量、繪製分割圖,以利分割方案之進行。
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建號建物部分:
被告A02同意000、000地號以變價拍賣之方式為分割;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建號建物,則由原告單獨取得,被告A02同意原告以1,579,758元找補被告A02。
⒊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上開4筆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使用,被繼承人生前就各該筆土地僅有應有部分2400分之238,屬民法第824條第4項所定得維持共有之必要情形,被告A02同意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維持共有。
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被告A02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配方案,而主張應調整為「被告A02取得000地號、被告A03取得000-1地號、原告取得000-2地號」。查上開三筆土地面積、價值幾近相同,原告亦自認無再為互相找補之必要,是被告A02主張之上開調整方案,於兩造分得土地之面積、價值均無影響,亦無損分割方案之公允性,應予准許。
⒌存款、債權、投資及前開應補列遺產部分:
被告A02主張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取得3分之1。黃金項鍊部分,如無從原物分配,亦應由現占有該項鍊之繼承人以金錢找補其餘繼承人。
(四)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A03則陳稱:被告A03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號及其上同段00建號,被告A03均同意將應繼分讓與原告取得,因此涉及被告A03未繼承取得之部分,是被告A03特此陳明表示同意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再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5於112年5月1X日死亡,其喪偶,兩造為被繼承人A5之子女,為被繼承人A5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又兩造就被繼承人A5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被繼承人A5之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可按,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A03、A02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三)關於被繼承人A5之遺產範圍:⒈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被繼承人A5之遺產,
兩造業已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為被告A03、A02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採信。
⒉次查被告A02雖辯稱於被繼承人A5死亡前,被告A03領
取被繼承人A5之存款共2,493,200元,扣除用以支付被繼承人A5之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後,尚餘至少130萬元,被告A03並曾以上開款項進行投資,獲利約253,216元,且被繼承人A5生前入住之護理之家,於被繼承人A5死亡後退還保證金39,738元,被告A03並保管被繼承人A5之6兩重黃金飾品一批,均屬被繼承人A5之遺產云云,惟原告及被告A03均否認之,且按請求分割遺產,固係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然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限,至此後所發現之新財產,要屬新事實,非法律審所得斟酌。但該新發現之遺產,倘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自得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限制,亦非該確定判決依同法第400條之既判力所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雖應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遺產一併請求分割,而不得僅就遺產之一部請求分割,但請求分割之遺產應限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為被繼承人之現存遺產為限,對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確定者,應非分割遺產之標的,如被繼承人死亡時非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其名下帳戶之存款、投資、債權等,應另訴請求返還遺產後再行請求分割,以免有礙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進行。準此,被告A02主張之上開財產,因於被繼承人A5死亡時既不存在其名下,且無法確定是否為被繼承人A5之遺產,即非屬現存之遺產,自不得予以分割,被告A02應另訴返還遺產,於返還遺產獲勝訴判決後,再行請求分割之。
⒊又查被告A02辯稱於被繼承人A5死亡後,原告將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出租他人,獲取租金收入16,000元,應屬被繼承人A5之遺產云云,惟按所謂租賃權得為繼承之標的,係指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在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而言,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產生之租金,並非被繼承人死亡遺留之財產,是被告A02主張之上開租金收入非屬被繼承人A5之遺產,自不應列入遺產分割。
⒋綜上,被繼承人A5之遺產應如附表所示,原告訴請法
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A5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A5之遺產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為被告A03所贊同,且對於被告A02並無不利,自屬可採,至被告A02雖另提出分割方案,惟並未獲其他繼承人支持,本院爰尊重多數繼承人之意見,採原告之分割方案。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附表:被繼承人A5之遺產
一、不動產:編號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44 全部 依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7日法囑土地字第117號複丈成果圖,由原告取得A區塊(1,096平方公尺)、被告A02取得B區塊(548平方公尺) 。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7.28 全部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取得3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9.62 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5 2400分之238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3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9.21 2400分之238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9 2400分之238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49 2400分之238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4.58 全部 由原告單獨取得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0.74 全部 由被告A03單獨取得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1.69 全部 由被告A02單獨取得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6.06 全部 由原告單獨取得,並補償被告A02新臺幣1,579,758元 。 12 臺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房屋 全部
二、動產: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3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數量或金額 1 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 新臺幣242元及其孳息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 新臺幣276元及其孳息 3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0元及其孳息 4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新臺幣33元及其孳息 5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孳息 6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新臺幣45元及其孳息 7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0元及其孳息 8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新臺幣87,599元 及其孳息 9 中華郵政善化郵局存款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9,141元及其孳息 10 善化區農會存款 (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32,274元及其孳息 11 善化區農會存款 (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446元及其孳息 12 國民年金 新臺幣7,568元及其孳息 13 應收京城銀行定存利息 新臺幣1,593元及其孳息 14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1,303.6780股及其孳息 15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富達美元非投等債基金(A股月配美元) (00000000000) 289.2100股及其孳息 16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812.5930股及其孳息 17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630.4870股及其孳息 18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963.0840股及其孳息 19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498.8400股及其孳息 20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高盛環球非投債X股(美元月配) (00000000000) 29.5120股及其孳息 21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鋒裕匯理基金新興市場債券A-美元月配 (00000000000) 50.3900股及其孳息 22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659.8470股及其孳息 23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1,044.3840股及其孳息 24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625.0720股及其孳息 25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1,260.9780股及其孳息 26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636.6030股及其孳息 27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945.7320股及其孳息 28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630.4870股及其孳息 29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AT股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945.7320股及其孳息 30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高盛環球非投債X股對沖級別(澳幣月配) (00000000000) 65.2530股及其孳息 31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高盛環球非投債X股對沖級別(澳幣月配) (00000000000) 65.2520股及其孳息 32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行鋒裕匯理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A美元月配息 (00000000000) 56.4150股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