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黃典隆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故意違背票據法第5條、民法第739條之規定,其一造言詞辯論保證債務契約詐騙請求給付借款,依民法第73條、第111條之規定,無效,應撤銷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並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回復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尚未審判原狀。又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相對人應給付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聲請人簽立借據,相對人才有法律上利益請求給付借款,爰請求繼續審判等語。
二、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借款事件經判決確定終結,有本院民事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可查,並未和解,亦未就聲請人所提起之反訴為和解,聲請人繼續審判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