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正判決主文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