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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73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正判決主文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