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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6 年簡上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即 附 帶被 上訴人 劉進添

卓賢文卓賢治弼李瑞桃弼來信劉燕淑劉鶴吳卓華珠馮卓華美卓賢足卓賢定卓華燕林弼碧蓮黃弼碧雲黃弼碧棉黃弼碧鳳蔣弼碧秀上 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仙瑤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榮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2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卓華燕」之記載,應更正為「卓華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麗娟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日期: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