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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 年親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二十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複 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被 告 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否認被告丙○○係其子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被告丙○○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澎湖二村一五號,此為原告所自承,並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民事訴訟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裁判日期:200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