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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9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一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成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

身被 告 甲○○ 住

身丙○○ 住

身己○○ 住

身戊○○即黃罔

住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成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上稱成峰公司)邀同被告丁○○、丙○○、己○○、黃罔市(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更名為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清償期間約定為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0五按月計付,如遇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同調整之,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另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此有本票一紙為憑。

(二)詎被告成峰公司上開借款逾期未為清償,經原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逕行抵銷後,尚欠本金八十三萬四千八百三十六元未清償,而被告丁○○、莊進發、己○○、戊○○、甲○○為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本票一紙、一般授信約定書六份、查詢單一張、存摺交易明細報表一份、催收款項帳一張、戶籍謄本四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成峰公司、丁○○、丙○○、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己○○: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其雖擔任本件借款之保證人,然原告應先向借款人求償。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九0六一號給付合會金民事執行卷宗。理 由

一、被告成峰公司、丁○○、丙○○、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一紙、一般授信約定書六份、查詢單一張、存摺交易明細報表一份、催收款項帳一張、戶籍謄本四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為證,並為被告己○○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九0六一號民事執行卷宗審核無誤,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提出由被告即主債務人成峰公司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丁○○、丙○○、己○○、戊○○、己○○、甲○○書立之本票約定:借款金額為二百萬元,清償期間為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利息則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0五按月計付,並同意遇原告銀行調整放款利率時,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新調整之利率調整之;未按期清償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成峰公司向原告借得本件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利息,經原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逕以抵銷後仍未完全受償;而被告丁○○、丙○○、己○○、黃罔市、甲○○既為被告成峰公司之共同發票人,被告成峰公司就本件借款尚欠原告銀行八十三萬四千八百三十六元,及自八十六年五月九日起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玲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