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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2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以強制汽車保險單第一五0三五七B0三四0六二號承保第三人李金龍所有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而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零時八分許駕駛上開車牌0000000號小客車,行經高雄縣路○鄉○○路北上車道二之十號前,因被告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測試為每公升零點四0毫克)撞擊由第三人陳坤宗所騎乘之WDN─一二五號機車,致陳坤宗受創倒地,送醫急救後,因顱內出血死亡。原告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先行給付保險金一百二十萬元予陳坤宗之家屬,惟因吳明宗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強制汽車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原告爰於給付範圍內向酒後駕車之被告求償,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保險電腦資料、理賠申請書、陳坤宗繼承系統表、聲明同意書、領款收據、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伊已賠償被害人五十五萬元,車禍當時伊雖有喝酒,但沒有酒醉,當時時速約七、八十公里,伊並沒有過失,本件死者是逆向又沒有開車燈,伊才閃避不及,即使沒有喝酒也無法閃避。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九號刑事歷審案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零時八分許,被告駕駛第三人李金龍所有、由原告承保之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縣路○鄉○○路北上車道二之十號前,撞擊由第三人陳坤宗所騎乘之WDN─一二五號機車,致陳坤宗因而死亡。原告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先行給付保險金一百二十萬元予陳坤宗之家屬之事實,業據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保險電腦資料、理賠申請書、陳坤宗繼承系統表、聲明同意書、領款收據、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百十四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被告酒後駕車致發生本件車禍,雖為被告所否認,惟發生車禍時,被告酒精濃度經測試為每公升○.四○毫克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自承在卷,有酒精濃度測試單附於警卷可稽(見警卷第十一頁),被害人陳坤宗確因本件車禍傷重不治死亡乙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明確,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及勘驗筆錄各乙份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九號刑事歷審案卷核閱屬實,被告空言否認,自不足採,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被保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汽車交通事故之行為人)酒醉而駕車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茲查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給付一百二十萬元之保險金,惟因被告違反前揭法條第一款酒醉駕車之規定,原告因而得向被告求償。又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八六二四0二六四二號令及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九八號令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六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一百二十萬元,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及強制汽車保險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翁金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日期:200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