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農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住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被 告 乙○○ 住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