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㈠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水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壹佰柒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元,折合銀元伍仟零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萬零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尚欠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陸仟叁佰伍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