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十三日本院新市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新保險簡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上訴理由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B 法 官 莊玉熙~B 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