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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保險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新保險簡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童來好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童來好~B 法 官 童來好~B 法 官 童來好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