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
(一)上訴人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資料並陳述意見:
1、提出被保險人王林玉治投保時所提出之申請資料及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王林玉治之投保資格為何?
3、認定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理由?
4、如何審查被保險人有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二)被上訴人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證據及說明:
1、被保險人王林玉治係以何資格投保?
2、王林玉治生前有無從事農業工作?係以何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從事何種農業工作?並應提出證據證明。
3、王林玉治為何遷移戶籍?遷移戶籍後有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有何證據可為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B 法 官 莊玉熙~B 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