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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周素秋~B 法 官 蘇清水~B 法 官 李杭倫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0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