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繼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凌𣱣中右聲請人聲請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八十九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其以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四二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按被繼承人甲○○遺留坐落台南市○區○○○段二五九一之一二地號土地及門牌崇善八街八十號(建號二一六九三號)建物,業經債權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二0三三號)聲請強制執行,又其遺留之台南縣○○鄉○○段一四二之十一、一四六之二地號土地及門○○○鄉○○○路○段○○○號(建號七九0號)經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四七七號)聲請強制執行,甲○○遺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於債權人對上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時,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祇得聲請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請求按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之百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九萬九千五百九十七元為管理報酬,並提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函、台南縣稅捐稽徵處新化分處函、公告土地現值表、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土地及建物鑑價報告書等件為證。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九萬九千五百九十七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裁判日期:200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