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涂嘉益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複 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表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一年度至八十八年度帳簿表冊提出供原告查閱,並應提出八年份之公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害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交付原告查核。

(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兩造及訴外人莊昭然、薛百鈞、陳玉菱等人,於民國 (下同)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為董事,原告及莊昭然、薛百鈞、陳玉菱為股東,此有公司章程及登記事項卡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可稽。

(二)被告為公司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為公司章程第九條所明定。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害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一0九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⑴營業報告書。⑵資產負債表。⑶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⑷損害表。⑸股東權益變動表。⑹現金流量表。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再依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亦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告身為公司董事,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從未依上述規定將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亦未依公司法所定於每一營業年度終了召開股東常會,更未提出公司所有內、外帳簿表冊供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致年有距量盈餘之公司收入去向不明。

(三)原告身為公司股東,得行使監護權,乃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台南大同路郵局第七七四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出示公司之帳簿表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憑查核,惟被告竟藉詞拖延拒不提出,此有其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台南三支郵局第一四五號存證信函可考。原告爰依前揭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提起本訴,判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台南大同路郵局第七七四號及台南三支郵局第一四五號存證信函各一份(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訴外人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在登記上計有被告、原告及訴外人莊昭然、薛百鈞與陳玉菱等五人,以被告為董事,而公司業務實際上則由被告、原告與薛百鈞等執行之。原告擔任外銷部經理多年來在公司業務營運上,職掌銷售、應收帳款、營收資料、國外退傭、存貨管理、異常客訴、稅務申報及公司之電腦化規劃等,可謂公司之重要業務無不參與。由上所述可知,原告並非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誤引公司法第一0九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謂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查詢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云云,實與公司法上之要件有所不符。

(二)又按公司法第一0九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八條固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固可請求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本件被告針對原告之要求,前已迅速委請律師覆函原告決定時間商議,有存證信函可稽。本件原告再行起訴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云云,訴訟程序上應為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丙、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否調八十二年至八十八年該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莊昭然、薛百鈞、陳玉菱等五人,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為董事,原告及莊昭然、薛百鈞、陳玉菱為股東。被告為公司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害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一0九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⑴營業報告書。⑵資產負債表。⑶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⑷損害表。⑸股東權益變動表。⑹現金流量表。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再依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亦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告身為公司董事,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從未依上述規定將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亦未依公司法所定於每一營業年度終了召開股東常會,更未提出公司所有帳簿表冊供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致年有距量盈餘之公司收入去向不明。原告身為公司股東,得行使監護權,乃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台南大同路郵局第七七四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出示公司之帳簿表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憑查核,惟被告竟藉詞拖延拒不提出,爰依前揭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判如聲明云云。

二、被告則以:兩造及訴外人莊昭然、薛百鈞、陳玉菱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被告為董事,公司業務實際上則由被告、原告與薛百鈞等執行之。原告擔任外銷部經理,多年來在公司業務營運上,職掌銷售、應收帳款、營收資料、國外退傭、存貨管理、異常客訴、稅務申報及公司之電腦化規劃等,可謂公司之重要業務無不參與,並非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誤引公司法第一0九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謂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查詢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云云,實與公司法上之要件有所不符。又按公司法第一0九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八條固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固可請求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但本件被告針對原告之要求,前已迅速委請律師覆函原告決定時間商議,有存證信函可稽。本件原告再行起訴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訴訟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

(一)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計有原告丙○○、被告甲○○及訴外人莊昭然、薛百鈞、陳玉菱等五人,由被告甲○○任董事,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原告此部分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又被告辯稱:原告擔任外銷部經理,多年來在公司業務營運上,職掌銷售、應收帳款、營收資料、國外退傭、存貨管理、異常客訴、稅務申報及公司之電腦化規劃等,可謂公司之重要業務無不參與,並非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等語。核與證人薛百鈞證稱:原告在公司有任職,負責對外與別家公司聯絡(詢價)、傳真往來,詢價後買賣的價錢由張昭文來決定,公司帳款、資金都是由甲○○處理,原告只負責資金進來的登錄等詞;證人吳昭文證稱:原告在公司擔任業務主管,負責國外書信往來的答覆、聯絡、應收帳款催收、沖帳、國外的代理傭金整理、核復、客戶理賠函覆、出貨品質的判定、外賓接待等情。且原告亦自陳其在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外銷部經理一職云云。是被告前揭辯詞可認為真正。

(三)再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亦有前揭公司章程可按。則原告依章程所定外銷部經理,參與公司業務處理。依公司法第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原告主張其係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無可採。

四、按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四)損益表。(五)股東權益變動表。(六)現金流量表

(七)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證人莊昭南證稱:伊只是股東,純粹投資,公司如何運作,我不清楚,公司沒有開過股東會,但張昭文有跟我談過公司的營運情形,但公司的報表我不清楚,每年年終時,公司會按我們的股權給予三、四十萬元,我認為是公司盈餘;證人薛百鈞證稱:公司從八十一年起沒有開過股東會,也不曾看過公司營運報告書,公司的資產變動我也不知道。但每年有拿參、伍拾萬元左右,這些錢是公司給我們的,用什麼定義我不知道,當時我沒有再公司上班,我是股東,這些錢是因我是股東而拿的;證人張昭文證稱:公司只有八十一年有開過股東會,以後就沒有了,是口頭告知公司營運的狀況,每年都有給股東盈餘,按照股東出資的比例,所分配的盈餘大約三、五十萬元等情。則被告未依前揭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召開股東會及為表冊編造固可認。原告係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固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請求被告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惟其係執行業務之股東,已如前述,依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為本件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一年度至八十八年度帳簿表冊提出供原告查閱,並應提出八年份之公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害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交付查核,依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表冊
裁判日期:200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