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 告 甲○○
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查名邦律師李汶哲律師被 告 唯農醫院即寗奇珍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被 告 曹邱妍妍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經營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捌拾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記載,均應更正為「捌拾伍萬肆仟貳佰零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蘇 玲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