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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鄭 彩 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

裁判案由:聲明不實之訴
裁判日期:20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