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鄭 彩 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裁判案由:聲明不實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