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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 告 戊○○

丙○○○丁○○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裁判日期:200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