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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律師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設台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証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何小玉

裁判案由:履行保証契約
裁判日期:20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