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