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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0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