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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楊惠雯律師郭家祺律師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裁判日期:200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