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三二四之二四地號、面積七五.九五平方公尺及其地上建物即建號五八八號門牌號碼台南縣○○鄉○○村○○路○○○巷○○弄○號之四層鋼筋混凝土造樓房、面積一九一.四一平方公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所設定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抵押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