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0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共分二四0期攤還全部借款本息,約定借款利率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並隨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又本件借款係因被告向歐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帝建設公司)購買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四五之九號房地,而向原告申辦抵押貸款,因之被告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立具委託書,指示原告將系爭借款撥入歐帝建設公司帳戶內。嗣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兩造約定降低利率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其中任何一期未能依約定日期還本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須全部一次清償本息,如有逾期償還本金或繳付利息情事,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逾期期間加付違約金,其標準在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對於第七十五期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到期之本息即告逾欠,利息僅付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當時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因之本件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本金尚欠一百零四萬元,其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迭經催索,被告均不予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零四萬六千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委託書影本一件、放款付出傳票影本一件、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一件、放款帳卡影本一件、利率查詢單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被告是一個購屋受害者,過去六年多以來為了此房屋糾紛,害慘了被告這個半文盲貧窮購屋受害者一直生活在很恐懼,形如生活在活煉獄,生不如死。所以究竟是誰心腸那麼惡毒害了被告如此悽慘遭遇,及害了被告一家四口大小人命長久以來居住這種危樓,隨時命喪此地。中國有幾句俗語,惡人先告狀,及軟土深挖,及落井下石,及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幾句俗語來形容這些自私又自利不顧他人死活,不知羞恥吸血鬼,一點也不為過。
(二)此債務糾紛牽涉五期社區近仟條整體住者人命安危,也就是指原告行員涉嫌業務過失所致,才害被告那麼慘的遭遇,因歐帝建設公司與原告分行,在同一棟大樓內,也因雙方高層長久以來業務上往來接洽,已形如利益上親兄弟般,此歐帝建設公司不肖建商興建五期社區該七棟三百九十七戶公寓大樓建築物,不到一半工程就急著安排預購屋客戶與原告行員簽借房貸款事宜,因歐帝建設公司不肖建商吃定購屋弱者不敢有反抗理由弱點,加上此家土銀行分行行員只為了本身業績,所以雙方把預購房客戶當成已獵到肥羊般。也由於歐帝建設公司不肖建商長久以來有此家土銀分行行員大開方便之門,因而寵壞歐帝建設公司不肖建商膽大包天,承建五期社區設七棟三百九十七戶公寓大樓建築物,從一開始與建施工時就從中嚴重偷工減料投機取巧,以致使該七棟公寓建築完成後存有很嚴重施工不良等瑕疵問題,事後歐帝建設公司不肖建商此嚴重問題,但沒有立即修補改善,反而故意用白石膏板及輕鋼架等建材做裝璜,而將該七棟十一至十六樓共一五0戶室內天花壁面上做裝璜掩蓋樓層鋼筋底部保護層嚴重不足,致使樓層鋼筋暴落出,施工嚴重不良缺點,禍害五期社區近仟條整體住者人命安危。中國有句俗語,水能戴舟,也能覆舟,同樣的道理,房屋興建著好能住人,房屋興建不好就會活埋人,九二一大地震是活生生實例。所以再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被告從永康郵局領出此支付命令債務糾紛前,被告再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借嘉義八掌溪四位工人冤死事件,寄一份存證信函及一封陳情信向行政院長唐飛先生陳情五期社區事件,及寄給台南地檢署陳建弘檢察官,請參看第三七三號存證信函之附件。
(三)由於被告只受國民小學六年教育而已,因在法庭內嚴肅之地及匆忙時間內,被告深怕無法表達內心所想要說重點,所以必須先借此份答辯狀,舉幾個實例,提供法官參考:
舉一:土銀永康分行與歐帝建設,同在一棟很單純六層樓建築物內,長達十幾
年,這是不爭事實,所以被告再先前那份答辯狀,指這些有心不肖之人,長久相處,已經形如利益上親兄弟,一點也不過份及不誇張。舉二:為何土銀永康分行會自動拿一四八萬元借給被告這位毫無認識鄉下之人
,理由很簡單,就是有歐帝建設公司做牽線人,及有此戶二十多坪公寓建築物不動產做抵押品。
(四)中國有句俗語,水能戴舟,水也能覆舟,同樣道理,房屋興建著好,能住人,但房屋興建不好,却能活埋人命,相信再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清晨台灣中部發生七‧三級大地震,震倒數拾萬棟大大小小建築物,一瞬間造成二千四百多條人命活活被埋死慘劇,是一個活生生實例。而歐帝建設公司承建永康該七棟三百九十七戶公寓建築物時,從一開始施工,就心懷不正貪念,從中嚴重偷工減料投機取巧,以倒致該七棟公寓建築物完成後存很嚴重施工不良等瑕疵問題,等於毫無價值危險建築物,這是人為貪念所致,形如再八十九年十月卅一日晚十一點多新航客機在桃園國際機場跑道上發生空難,也是人為疏忽,一瞬間八十一條人命就這樣喪失生命,所以關於歐帝建商會興建出這七棟存很嚴重施工不良等瑕疵問題,毫無價值危樓建築物,應該拜土銀永康分行高層人員長久以來大開方便之門所賜,因而寵壞歐帝建設公司,這個形如利益上親兄弟公司。所以說,原告銀行如果還有一點怎麼叫客戶服務至上,及客戶權利至上,服務精神的話,被告盼望原告能夠自動退還被告過去六年以來所繳房貸,近一百二十萬元辛苦錢,好好自我檢討本身內部職員問題。
三、證據:提出鈞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六八二五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一件、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元月份委員會議議程、八十八年九月份臨時委員會議影本各一件、司法院刑事廳書函影本一件、公告影本一件、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影本一件、照片十三張、存證信函影本三份、總統府函、台灣省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函影本一件、台南縣政府函影本十件、法務部函影本一件、法務部檢察司函影本一件、監察院函影本二件、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影本七件、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函影本一件、放款帳卡影本一件。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一百四十八萬元,共分二四0期攤還全部借款本息,約定借款利率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並機動調整。嗣兩造約定降低利率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對於第七十五期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到期之本息即告逾欠,利息僅付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當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本金尚欠一百零四萬六千元,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零四萬六千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則自承伊向原告借款一百四十萬元,目前尚積欠原告本金一百零四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惟以伊向歐帝建設公司所購買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四五之九號房屋,因歐帝建設公司嚴重偷工減料投機取巧,以致使該公寓存有嚴重施工不良等瑕疵問題,事後歐帝建設公司沒有立即修補改善,反而故意用白石膏板及輕鋼架等建材做裝璜,掩蓋樓層鋼筋底部保護層嚴重不足,致使樓層鋼筋暴落出,施工嚴重不良缺點,危害住戶安全,原告永康分行與歐帝建設公司,同在一棟大樓內辦公,長達十幾年間業務往來,原告行員與歐帝建設公司自有不法勾結並涉嫌業務過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一百四十八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0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共分二四0期攤還全部借款本息,約定借款利率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並隨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又本件借款係因被告向歐帝建設公司購買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四五之九號房地,而向原告申辦抵押貸款,因之被告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立具委託書,指示原告將系爭借款撥入歐帝建設公司帳戶內。嗣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兩造約定降低利率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其中任何一期未能依約定日期還本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須全部一次清償本息,如有逾期償還本金或繳付利息情事,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逾期期間加付違約金,其標準在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對於第七十五期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到期之本息即告逾欠,利息僅付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當時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因之本件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本金尚欠一百零四萬六千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委託書、放款付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放款帳卡、利率查詢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為原告所否認。查,被告辯稱伊向歐帝建設公司所購買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四五之九號房屋,存有施工不良之瑕疵,危害住戶安全等語,並舉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元月份委員會議議程、八十八年九月份臨時委員會議、司法院刑事廳書函、公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照片、存證信函、總統府函、台灣省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函、台南縣政府函、法務部函、法務部檢察司函、監察院函、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函為證,然觀之上開證據內容,均為被告向檢察機關告訴或向主管機關陳情,伊所購買上開房屋存有瑕疵,歐帝建設公司涉有詐欺罪嫌,以及歐帝建設公司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相關文件,與本件兩造間借款契約無關。因之被告所辯縱認屬實,核屬被告與歐帝建設公司間另一獨立之買賣契約關係,被告應向歐帝建設公司主張權利,不得以此為由,執以對抗原告,拒絕給付系爭借款。至於被告另辯稱原告永康分行與歐帝建設公司,同在一棟大樓內辦公,長達十幾年間業務往來,原告行員與歐帝建設公司自有不法勾結並涉嫌業務過失云云,被告並未舉出確切證據為憑,純屬臆測之詞,且原告行員究有無涉嫌業務過失,亦屬原告行員個人另一刑事責任問題,亦與兩造本件借款債務無關,被告以此為由拒絕償還系爭借款,自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零四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鄭 彩 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