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新營市○○里○○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