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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王清山

送達代收人 趙哲宏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雖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存摺、印鑑章、台灣水泥公司股票及金牌等物品,而原告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何小玉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0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