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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王清山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宋金比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