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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曾聲請對被告大昇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裁判日期:200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