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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被 告 壬○○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謝依良律師被 告 子○○○訴訟代理人 丑○○

癸○○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謝依良律師被 告 庚○○

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有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辛○○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