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被 告 辛○○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謝依良律師被 告 癸○○○訴訟代理人 子○○
壬○○律師複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謝依良律師被 告 庚○○
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下午十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