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袁靜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