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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袁靜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裁判日期:2000-03-20